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你单位于2026年7月7日向我部门提出了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
附件: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环审【2026】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