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一、信阳朋成车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故障车辆,在未要求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于次日车辆复检时直接出具合格报告,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二、潢川县五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月1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对检测不合格车辆采用替检的方式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三、淮滨县隆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6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在未提供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部分机动车检测方法,使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四、信阳澜山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8月6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部分不同型号和不同发动机配置机动车检测报告中的校准标识与校准验证号显示为固定值,部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未能按国标要求恢复转股线速度(VelMaxHP),人为降低功率,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五、信阳市鑫达车检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通过双排气管车辆只测单侧、探头未插够深度、故意填低发动机转速、不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等方式,让机动车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3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六、信阳天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2月18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通过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双排气管车辆只测单侧、探头插入不足、无视探头脱落、校准标识和验证号固定恒值等方式,让机动车通过检验,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七、新县万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对部分机动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按国标执行功率扫描阶段,导致后续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从而让车辆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八、河南双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通过对独立工作双排气管车辆只测单侧的方式,让车辆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九、新县鑫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对部分机动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按国标执行功率扫描阶段,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从而让车辆通过检测,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十、固始县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8月14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多辆车的合格检测报告存在发动机转速全程数据波动异常的问题,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十一、固始县蓼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8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从事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中,多辆车的合格检测报告存在OBD检测CAILD数值异常情况,形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采取降低差异化监管等级措施。
下一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依法从严监管,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积极引导检验机构诚信守法、规范运营,共同守护良好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切实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