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
案例点评人:郭涛王大利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光山县金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企业所属行业:其他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1.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已缴纳罚没款人民币拾万零壹佰肆拾元(10040元)整
一、案情简介
光山县金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槐店乡槐乡园1号,法定代表人:程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855L81W,主要经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
2024年9月19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6月4日对牌号为豫SU6K19车辆、2024年7月2日对牌号为鄂FFJ11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存在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附录A A.4.1和附录B B.2.3.1.5规定的检验检测标准,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光山县金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2024年9月30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对光山县金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2022﹞72号), 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壹佰肆拾元整(100140元整)。并于2024年10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2环罚告字﹝2024﹞26号)。2024年10月24日,该公司递交《陈述申辩申请书》,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2025年1月17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召开案件内部审查会,经充分讨论对其陈述理由给予采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减轻处罚,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拾万零壹佰肆拾元整(100140元整)。并于2025年1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522环罚决字﹝2025﹞2号),2025年2月14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没款人民币拾万零壹佰肆拾元整(100140元整)。
三、案件启示
生态执法持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者“严惩不贷”,仍然是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快速反应、实地踏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办理本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多辆受检车辆进行排查,发现违规较少,结合企业陈述申辩理由,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减罚的决定,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企业自认为能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难逃执法人员火眼金睛,有利于促进企业守法,警示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