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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03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案例点评人:何玮 张勇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商城县佳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企业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环境违法已经整改到位,10.152万元罚款已缴纳

  一、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18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商城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城县佳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车尾气检验检测时,新B8A173车辆、豫SQ5578车辆尾气检测中,双排气管单插。该公司未按照操作技术规范要求检测,并出具了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1月25日,将环境问题交办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2024年12月3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商城县佳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与交办违法问题一致,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1.6万元。

  鉴于该公司及时召回车辆重新进行规范检测,积极整改到位,情形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虑,依据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16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3%(15080元),计算为:116000-(116000×13%)=10092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最终裁量处罚该企业10.15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绝不可姑息,环保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机制、检测规范和惩罚措施。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同时,要加强对检验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保障交通安全与环境的关键环节,应以公正、科学检测为己任。只有让每一个检验机构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才能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在道路上,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要广泛深入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标准,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处罚并不是目的,要让当事人了解法律、遵纪守法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通过宣传,当事人最终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认识到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违法的后果,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不申辩、不上诉并主动接受处罚,及时缴纳罚款,达到了强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