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案例点评人:何玮 张勇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商城县世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
企业所属行业:其他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环境违法已经整改到位,10.152万元罚款已缴纳
一、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18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执法检查组对商城县世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汽车尾气检验检测时,1、车辆豫S85568大型汽车于2024年11月18日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2、豫S83232 大型汽车于2024年11月18日9时15分OBD检测时,结果显示有故障码(P0251、P2214)是排放相关的故障信息,OBD检查结果不合格,且OBD诊断仪可读取车架号等信息,第二次OBD复检于2024年11月18日9时18分OBD检查结果无故障码,无排放相关故障信息,OBD 检查结果合格,较短时间内OBD检查结果不一致,并出具了虚假排放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1月25日,将环境问题交办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2024年12月9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商城县世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与交办违法问题一致,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商城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1.6万元。
鉴于该公司及时召回车辆重新进行规范检测,积极整改到位,情形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虑,依据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16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3%(15080元),计算为:116000-(116000×13%)=10092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最终裁量处罚该企业10.15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上述案例充分暴露了机动车检验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1.加强机构内部管理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组织检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检验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强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检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防止人为篡改检验数据。同时,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进行实时上传和分析,实现远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执法威慑力,维护正常的检验市场秩序。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技术应用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虚假检验报告的滋生,确保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可靠的出行环境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