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
案例点评人: 李彦玮、周明涛、郭涛
工作单位:光山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类型:轻微免罚
案例名称:河南帮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企业所属行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处罚及执行情况: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河南帮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发公司”)位于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寨新路西侧大家园藤木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9JMLDY67,法定代表人:文光,主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该公司环保手续齐全,排污许可为简化管理类,证书编号:91411522MA9JMLDY67001Q。
根据帮发公司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年。2023年11月10日,光山分局执法检查发现,帮发公司2022年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FJC-WT22K04013)显示,其未对排放的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帮发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4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对帮发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2022﹞72号), 拟对帮发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并于2023年12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2环罚告字﹝2023﹞21号)。2023年12月29日,帮发公司向光山分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为:一是其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的废水属于生活废水,“环评”材料中对其排放生活废水预估量为0.84m³/d,且帮发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设食宿,其废水排放仅产生于员工洗手间,废水排放量小,废水经大家园藤木公司院内的三格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二是废水进入同一化粪池的还有蓝兴公司,2022年蓝兴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时,已对进入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了监测;三是帮发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前,就认识到错误,在开展2023年度自行监测时,已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监测。2024年1月19日,光山分局召开了听证会。结合帮发公司的听证理由,经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案件内部审查会集体讨论,对帮发公司的听证理由予以认可,认为该公司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帮发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执法的社会效果,给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确保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提升企业法律意识,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