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专栏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10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

案例主办人:张宏伟  李军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信阳市亿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行政处罚案

企业所属行业:汽车维修

处罚及执行情况:2855元罚款已缴纳

一、案情简介

2024511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执法人员对信阳市亿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打磨(中涂)房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完全收集处理到位情况下,对刚完成底漆喷涂的车辆打开房门移出,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外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护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2024年718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29环罚决字【2024】4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855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出现快速增长,信阳市区汽车维修、养护等店面遍地开花。由于车辆维修、养护行业开业门槛低,建设、管理等水平不平衡、差距大,汽修店存在问题相对多。该汽车维修企业疏于管理,未做好内部监管工作,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出现无组织外排,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过此案,提醒汽修企业不仅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还要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信阳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