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案例点评人:杨勇 张凯进
工作单位:新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新县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企业所属行业:机动车检测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没收非法所得400元,罚没合计100440元,罚没款还没缴纳。
一、案情简介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检查组对新县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机动车检验时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
在对车牌号豫SMK593进行简易瞬态检测时,另一个不需采样的集气管未封堵,另外一个分析仪采样管被窝住,采样头延伸到室外一辆汽车边上。该操作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3847—2018标准》8.2.5“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此行为导致车辆豫SMK593的检测结果不真实;豫SQ1E88、豫S9A523、豫SY0Z78存在故障码,但仍然判定OBD检查结果合格,且未上传故障代码及故障信息,豫SQ1E88有3项未就绪代码,豫S9A523有1项未就绪代码均未上传,但上传到公安平台的环检报告都是合格报告。该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3847—2018标准》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结果不准,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此行为导致车辆豫SQ1E88、豫S9A523、豫SY0Z78的检测结果均不真实;将鄂AP809J不合格环检报告上传公安平台办结业务,该行为直接导致车辆鄂AP809J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产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新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金额为122400.0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车辆检测费)400元。该公司积极主动将违法问题进行改正,给予从轻18%的处罚,共计罚没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10440.00 )。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但少数机构受利益驱使,主动或被动地协助车主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成为环境违法的“帮凶”,严重扰乱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基层执法部门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确保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生态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及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精神,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意识,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