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羊山新区、信阳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拨打12345政务热线电话举报;
(二)微信“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举报;
(三)登录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sthjj.xinyang.gov.cn)“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网络举报平台”;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新十六街政和花园-C区东侧约80米 ,邮编:464000);
(五)其他政府平台转办举报。
第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分类: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 人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 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2.焚烧工业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露天喷漆(涂),原辅料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
4. 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违反管控措施的;
5.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6.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7.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9.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规模化以下养殖污染环境的;
10.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11.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污染事故源头等线索的;
12.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报批后未获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和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4.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散乱污”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10.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污染环境的;
11.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
12.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违反管控措施的;
1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 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4.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5.工业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违反管控措施的;
7.向水井、水体、土壤等环境,倾倒工业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
8.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5000元奖励。
1.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六倍(不含) 以下的;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 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10000 元奖励。
1.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不含)以下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3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 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 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5.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 拘留的;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工业废物或者处置放 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 吨以上的;
7.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00 元奖励。
1.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10 倍(含)以上 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100 万元(含)以上罚款;
3.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 染事故发生的。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奖励案件的审核:
(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交办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确定举报是否有效,一般举报案件原则上应30日内办结并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承办单位自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填写《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奖励的意见,报领导批示后将纸质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并加盖公章)移交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科。
(二)投诉举报科对举报信息及现场检查材料进行汇总并电话联系举报人进行核对后呈分管负责人审阅,并填写《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三)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信阳市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资金统一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保障。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 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行地址等信息。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或发放单位统 一经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 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 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 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能够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且能联系到举报人,拒绝提供正确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6.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二)举报人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系统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金,由联合举报人自行商定分配办法。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同一时间受理的同一举报案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奖励后,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 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正在处理、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辖区内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时间 | 年 月 日 | ||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 |||
举报企业名称 | |||
反映问题 | |||
查处情况 | |||
处理结果 | |||
符合奖励条款 | 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拟申请奖金 元。 | ||
办理单位意见 | |||
领导批示 |
附件2
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编号:
时 间 | 年 月 日 | ||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被举报企业情况 | |||
举报人相关资料 | 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 ||
领奖申请情况 | 根据《信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 条第( ) 款第 项,拟申请奖金 元。 | ||
领奖人员签字 (当面领取填写该项) | 领奖人申明: 本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已阅读《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要求,并将按照国家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已领取奖金 元。 签字: 年 月 日 | ||
办理人员签字 | |||
审批人签字 | |||
附件3
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金发放登记表
年 号
序号 | 举报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电话 | 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 奖励金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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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文字解读:《信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