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二分局
案例点评人: 李源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
案例类型: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犯罪
案例名称:张永超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犯罪移送公安案
企业所属行业:货物运输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已执行到位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夜间,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天目山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与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林区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皖K9H23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将车上载有的32吨桶不明废液在天目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进行倾倒,巡查人员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并迅速控制司机张永超等嫌疑人,由派出所民警连夜对其进行问询。
2022年11月1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调查组对嫌疑人张永超进行初步问询并对其涉案车辆、不明废液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不明废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TBG-2211007)结果显示:PH值1.0-1.1之间,甲苯浓度56.6-260mg/L之间,苯浓度0.25-2.22mg/L之间,二甲苯浓度0.52-2.51mg/L之间,依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所倾倒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该行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已经构成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二分局(平桥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案件办理人员进一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依法调查询问,多方收集证据,认定张永超参与团伙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与同案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共倾倒废液超过3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罪,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二分局完善案卷材料,制作《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清单》,依法将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卷及线索移交至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下达立案决定书。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与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联合调查。
公安环保联合调查组三次前往南阳市进行调查取证(其中一次因为疫情管控措施严格,多方沟通无果,在高速路口被拦截返回)并将案件调查清楚。嫌疑人李某某以收购空吨桶牟利为目的(按照市场价每个空吨桶价值500元),向嫌疑人杨某某(南阳市奇台制药厂环保部经理)以50元每桶的价格购买该制药厂装有酸性废液的吨桶 32个,共支付杨某某1,600元。购买后,李某某联系嫌疑人黄某某,双方商定以每吨200元的价格处理桶中净重35吨的废液,并支付黄某某7,000元。随后黄某某找到嫌疑人廖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运输车辆并寻找废液处理地点,并向廖某某转账5,820元。廖某某又找到嫌疑人赵某某,并以2,680元的价钱让其帮忙运输和联系车辆,赵某某联系半挂车司机嫌疑人张永超,支付张永超运费2,035 元。2022 年10 月 30 日,黄某某、廖某某、赵某某、张永超一起前往南阳启泰制药厂拉废液,在廖某某指引下,张永超将废液拉至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天目山林场一废弃矿井处,廖某某又安排周某某、钟某某将废液排放到废弃矿井内,在排放过程中被天目山自然保护区护林人员和公安人员发现。经统计,李某某等人共倾倒废液 9.06 吨。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团伙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
2023年3月22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信平检刑诉【2023】136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对该案件作出刑事判决(2023)豫1503初刑187号。对各犯罪嫌疑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永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三、案件启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犯罪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尤其是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职责所在。本案就是两部门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犯罪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当地生态环境和公安联合调查组从细节入手,及时发现并制止,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充分彰显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零容忍”。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联动,最大限度提高“两打”案件侦办效率,增强环境执法威力,提升涉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案件侦办效率,增强环境执法公信力。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依托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联合办案,联动出击,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