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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2023年2月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01 来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从轻处罚

案例名称: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案

企业所属行业:机车检测服务

处罚及执行情况: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执行到位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收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依法查处你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的交办单后,潢川分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调查组对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进行立案调查潢川分局执法人员11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检测规范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取证固定证据后,经请示分局领导同意,现场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办案程序。

二、案件处理情况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了《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6环责改字〔2022〕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按照《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潢川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11月15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时,涉事车辆已召回复检,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公司已执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6环责改字〔2022〕12号)的决定。

案件办理人员于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526 环罚告字〔2022〕14 号)。该公司于11月25日向潢川分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说明具体事实与理由:1.非主观故意,主因是管理层对员工培训不够,导致员工对操作规程及法规认识不足,未能严格规范操作;2.公司投资巨大,开支也大,近年受疫情和国家对机动车检测政策调整影响公司运营困难,现阶段公司处于亏损状态;3.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保证守法经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杜绝此类行为。该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法律规定,应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80元整;适用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计算应处罚款人民币18.00万元整。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和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项清单”的通知》附件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的规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对该公司处罚款 1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280 元。

2022年12月29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526环罚决字〔2022〕11号),于 2022 年12月30日送达该公司。2023年1月 10日该公司将非法所得人民币280元整及行政处罚人民币144000元整,全部缴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银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案件办理中,潢川分局坚持合理、合规、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省厅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精神,着力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参照现行的裁量基准,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做到刚柔并施、法理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