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大队):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合理调配环境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强化污染源精细化监管、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抽查工作机制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的执法机制。监管对象是指中心城区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污染源(含建设项目),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
1、建立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应当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更新抽查对象数据库。数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末根据各大队提供新增污染源和排查关(停)、取缔的污染源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3、建立、更新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根据检查要求,建立、更新执法人员数据库,支队凡持有执法证且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应全部录入动态信息库。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随人员部门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4、组织抽查。依托“双随机”抽查管理平台,组织抽查活动,为了保证抽查事项的公开、透明,现场抽查应有系统管理员和办公室纪检人员共同进行抽查。
5、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随机抽查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依法查处。支队各科室在“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移交辖区大队依法查处。移交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的,以监察通知的形式下发;移交支队直属三个大队的,以移交表的形式移交。
6、对列入正面清单重点排污单位豁免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执法检查。正面清单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现场检查;疫情防控结束的,实施豁免、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对应当检查的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可以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对外排污口取样监测等手段对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7、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支队各科室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的5%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进行抽查;市本级各大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一般排污单位(含建设项目)抽查比例:支队直属各大队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每年至少按照1:10(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单位抽查比例:支队直属各大队对特殊监管单位进行抽查,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严格落实抽查时限
合理调配现有环境执法资源,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每季度开始第一个月的10日前,根据动态信息库变化情况(数量及单位),在监管平台上,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执法人员。每年1月25日之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占比、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抽查范围、抽查规模等。
(四)有效运用抽查结果
每季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抽查、检查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认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科室(大队)要严格责任落实,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公开抽查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廉洁自律。各科室(大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信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 | 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般检查事项 | 行政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支队各科室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的5%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进行抽查;市本级各大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市本级各大队每年至少按照1:10(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3、特殊监管单位抽查比例:市本级各大队每季度不低于30%的比例确定抽查比例。 | 按季度抽查 | 现场检查 |
附件2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 部门联合抽查(是或否)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对象比例 | 抽查起止时间 | 实施部门 |
1 | 2022年第一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行政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一般排污单位按1:3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支队各科室5%,市本级各大队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30%。 | 1月 -3月 |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2022年第二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行政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一般排污单位按1:2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支队各科室5%,市本级各大队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30%。 | 4月 -6月 |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2022年第三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行政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一般排污单位按1:3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支队各科室5%,市本级各大队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30%。 | 7月 -9月 |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2022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行政区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 一般排污单位按1:2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支队各科室5%,市本级各大队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30%。 | 10月-12月 |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