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5〕215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22〕47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法承担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执法监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对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一单两库”)。负责职权范围内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工作,并承担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通过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执法人员、随机选择执法对象,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的权力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企,一般不低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最低抽查比例。对抽查对象的检查可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取样监测、座谈走访、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辖区内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按照上级要求应当纳入监管的对象。同时,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以及监管平台的有关要求,完整准确采录相关信息。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科室(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型(范围)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十条 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或规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最低抽查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各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本级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各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环境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环境违法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跟踪抽查督导,直到问题得到全面彻底解决。
第十二条 每季度开始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监管平台上,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的随机抽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检查单位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二)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正面清单内重点排污单位豁免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执法检查。正面清单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污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现场检查;疫情防控结束的,实施豁免、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对应当检查的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可以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对外排污口取样监测等手段对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迟报瞒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三条 通过监管平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各分局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次抽查时组成检查小组,小组由小组长和成员组成,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
(二)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执法检查人员另有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本行业领域执法检查要求,分门别类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做到一张表管检查。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证。
第四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需要监测的,自收到监测报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报告、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7日内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等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应当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制定本单位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占比、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抽查范围、抽查规模等。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因投诉举报的、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第六章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要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每年11月25日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之前,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名单应当保密,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要与信访处理、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细则、抽查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公正监管,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局、市执法支队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考核,促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但如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指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