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
案例点评人:刘 畅、黄胜强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例名称:信阳市丰庆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企业所属行业:肉类食品加工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叁拾伍万元整罚款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贰拾伍万元整已经全部到位,生态环境损害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案情简介
信阳市丰庆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十八里庙社区,建设一条年屠宰100万头生猪生产线,每日实际生猪屠宰量约150头至300头,每日平均屠宰用水、办公用水、鱼市用水、豆制品加工等用水量约600-1000吨。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有:3500t/d处理污水处理站1座、在线监测基站1座。
2022年5月26日,群众举报该公司一雨水排放口正向梅湾河排放有泡沫和腥臭味的污水。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修建的雨水管网接口处封堵不严,存在缝隙,原有污水管道有破损导致排放的屠宰废水有渗出现象,造成污水渗入到雨水管网并外排。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立即委托信阳市师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排污水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号SYTBC-2205234-1)显示该公司外排污水中氨氮39.5mg/L,COD662mg/L,氨氮和COD排放浓度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限值(氨氮15mg/L,化学需氧量80mg/L),其中,氨氮超标2.6倍,COD超标8.3倍。
该公司污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现场请示分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固定证据,现场使用智慧办案系统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情况
6月14日,案件办理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提出对该公司拟作出73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建议。
该公司发现污水渗入雨水管网排放的违法行为后采取了污水提升措施,将生产工艺污水提升到污水处理站加大污水处理量,减少了污水渗漏现象,将雨水管网渗漏处改造成观察井,对破损的污水管道进行更换封堵,对外排污水拦截回抽污水处理站处理。鉴于该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项“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的规定,案件办理人员依法建议减轻处罚,按照计算的罚款总金额73万元减少20%,即给予该公司罚款58.4万元。
6月28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罚款58.4万元和相关救济途径。6月29日,该公司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申请,表示愿意承担因污水外排造成梅湾河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再次减轻处罚。随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该公司污水外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意见:该公司需要承担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8月4日,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下,我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按照专家意见承担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减轻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召开了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2022年国家14部委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鉴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给予该公司再次减轻罚款23.4万元,作出35万元处罚决定,按照专家意见承担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及生态修复后验收等事项。
三、案件启示
一是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并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鉴定评估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市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检测技术单位协同合作,共同快速推进快速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柔性执法树立善意执法理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加强对当事人关于生态赔偿的教育和宣传,使其主动争取减轻处罚;四是启用检察和环保联动机制,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流程、生态修复方案等具体内容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促成磋商成功;五是本案件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规,在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的同时,对于责令当事人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和修复,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反映了污染环境违法成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突破全市生态领域生态执法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先例,为今后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起到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