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点评人:桂平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信阳东城屠宰有限公司恶臭气体未采取净化装置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企业所属行业:畜禽加工
处罚及执行情况:罚款已交纳
一、案例简介
2022年5月6日,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信阳东城屠宰有限公司车间西部上方没有密闭导至车间臭气外排、污水处理站臭气未收集处理,现场恶臭气体刺鼻,涉嫌臭气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向支队领导汇报,建议立案查处。得到执法支队领导同意立案查处并指定案件办理人员后,执法办案人员立即着手立案调查,采取智慧办案系统现场进行办案程序。
二、案件查处情况
经过现场调查,该企业于 1992 年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当时周边无环境敏感点,也未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周边居民越来越多,恶臭气体已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特别是屠宰车间西部上方未密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也未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 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案件办理人员将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证据材料固定后,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等,依法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6日案件办理人员将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信阳东城屠宰有限公司,6月28日该公司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如数缴清罚款。
三、本案启示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具有普遍的典型性,就是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没有人投诉,多年以来就没有把恶臭气体看着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附近居民也认为他们是建厂后搬迁至附近的不占理,导致企业长期排放恶臭气体。通过这次行政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环境违法后果,主动联系政府征地搬迁。企业虽然受到处罚,还是当面表示非常感谢给他们上了一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课。
通过此案的办理,本人认为,只要把有关法律知识宣传到位,企业是能够理解和支持的,企业在今后能够依法依规经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今后环境执法工作中要有耐心、有诚意、有目的,充分理解柔性执法内涵,才能更好的在营商环境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