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点评人:徐欣
工作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马广辉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企业所属行业:建筑材料
处罚及执行情况:处罚并已交纳罚款
一、案例概要:
2022年6月8日,信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明港镇马广辉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部分废钢渣及废建筑石料未覆盖完全,厂区道路积尘严重,扬尘较大,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固定证据,并上报支队领导要求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调查,该堆场于2019年开始陆续从信钢钢厂购买废钢渣及废建筑石料,主要进行后续的分拣和销售,目前因市场原因没有销路一直堆放在厂区内,该物料属于粉末状,大量易产生扬尘的废钢渣及废建筑石料未覆盖完全,未覆盖的物料占地面积有近5000平方,大约有800多吨,厂区地面积尘严重,车辆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扬尘污染严重。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立即现场使用智慧办案系统进行立案查处。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案件办理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各项违法证据进行了取证和固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各项证据上签字认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最后裁量处罚该企业5.5万元罚款。
6月14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完全,设立高于物料的围挡,对厂区道路积尘进行清扫整改,防止扬尘污染。7月5日该单位按照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7月6日案件办理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对违法行为愿承担后果,不申辩,不听证、不行政复议、不行政诉讼。7月15日案件办理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点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明港镇马广辉堆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履行处罚决定,7月15日(当日)缴清罚款。
三、本案体会:
本案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了解缺失,企业没有制定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无专人管理,造成厂区环境管理脏乱差,扬尘污染严重,最终导致行为违法接受了行政处罚。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个人认为今后我们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的环境监管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宣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标准,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处罚并不是目的,要让当事人了解法律、遵纪守法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通过宣传,当事人最终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认识到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违法的后果,主动整改存在的各项生态环境问题,不申辩、不上诉并积极的接受处罚,及时的交纳罚款,达到了让企业提高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