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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时间:2022-06-27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各分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四)项规定的数额的;

(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案审会的形式举行,列席会议人员有市局法规科负责人、涉及相关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队长、支队法治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涉案分局局长、分局法规股长、案件承办人员。各县分局承办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记录,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承办案件由各单位自行记录。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后,及时将案卷材料提交市局法规科审核,法规科一般应在5天内审核完成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由市局法规科负责向局长汇报并确定会议时间。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涉案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发表意见;

进行集体讨论;

参会人员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